前言:
匯票質押的特殊性在于匯票本身的付款期限是有限的,即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長不超過1年。而在這期間如果持票人有資金需求,并且試圖將匯票作為質押物質押給融資擔保公司用于協助其辦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同時融資擔保公司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成為質權人。然而,通常借款人與銀行辦理的流動資金借款期限一般為1年或超過1年,而為借款合同提供質押的匯票在辦理質押手續時,其匯票承兌期就已經小于1年,就存在匯票先到期,而主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形。這種情形在票據糾紛中已然開始大規模存在,該種情形下,誰是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權利人又該如何維權?
一、案例拆解 圖一:匯票背面 圖二:票據權利、質押權先后到期示意圖 本案中,實業公司A于2021年2月9日取得電子商業承兌匯票,A取得該匯票后,于2021年4月19日尋找到融資擔保公司B,要求B協助其辦理中國銀行C的流動資金貸款,于是將以上匯票作為質押反擔保的質押物,同時B向A申請貸款的中國銀行C提供了保證人擔保。因此,基于匯票的上述流轉,ABC均得到了其商業交易的現實目的。然而,在B享有質押權期間,匯票的承兌期先于主債權到期。按照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系統規則,B按時發起了提示付款,但提示付款被拒,理由是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此時,B面對AC的主債權尚未到期,但匯票承兌日已經到期且提示付款被拒的情況下,要求A立刻解決問題。于是A實施了一系列關于票據權利的維權動作…… 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與實際票據權利人一致 匯票的承兌期先于主債權到期,遇到的第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系統中質押解除日未到期,即使主債權滅失也無法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系統中以解押的形式將匯票返回給出質人。此時存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與實際票據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紤]到票據權的無因性,出票人應該會在庭審中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持票人與實際票據權利人不一致作為對抗點之一。果然,第一次庭審中,被告主要以原告主體不適格作為其答辯事由。因此,律師方說服B以追索清償的方式將匯票退回至A,同樣能夠達到解除質押的目的。同時,向法官論證AC的主債權履行完畢后,B的擔保義務隨即消滅,不必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系統的格式為前提。因此,主債權消滅,擔保權隨即消滅。故,質權人擔保權利的終結等同于質押物的權利得到實現,此時應該以符合質押物特性的手段解除質押,不局限于票據系統的硬性操作。 三、《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的例外情形之規定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僅規定了票據到期日先于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后行使票據權利。但并未規定,質權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未果后,針對已然構成違約的出票人和背書人們,此時該由誰去主張票據權利?以確保票據權利能夠在時效的實現?(《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 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 票據到期日先于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后行使票據權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不同的票交所有著各自的規定,以上海票交所官網為例(http://www.shcpe.com.cn/content/shcpe/index.html),雙方均不得處置質押票據。言外之意,雙方協商后可司法途徑解決也可向票交所申請在系統后臺進行操作??梢?,現實問題對應的技術問題還未被徹底解決。 圖三:上海票交所官網規定
綜上,匯票質權以匯票連續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且出質人在票據上簽章為設立條件,但匯票質押解除不必然以匯票系統記載“質押解除”字樣為解除條件。在匯票質押設立的情形下,若匯票到期未兌付,出質人提前履行了主債務,其可以通過質權人追索清償的方式成為持票人,再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維護自身權益。
文章來源:四川法存信律師事務所